2011/6/22(三)
拒絕偷拍!還我「猥褻」的權力!
───針對壹週刊偷拍事件之聲明稿
2011年6月9日,皮繩愉虐邦劇團成團第一炮「彩虹喜劇節」的首演晚上,疑似記者的二名觀眾坐在最前座,用相機放在腹部的位置偷拍,經「本表演不得攝影」之制止後,表示相機裡面沒有裝記憶卡。而在6月12日,最後一次表演當晚,相同的兩位又現身,仍坐最前面的位子,其中一位將手錶面向舞台不斷按下,另一位一直作筆記,並表示她在「寫報告」。
我們從事後對方的主動連絡中,得知對方是壹週刊之記者,並且並不曉得我們知道被偷拍之事,對此我們感到無法理解,皮繩本來就是公開團體,可循管道連絡,也歡迎採訪,同時期我們亦接受同為壹傳媒的「壹電視」之訪問,並提供許多精彩照片,為何壹週刊非得使用聳動之「偷拍」形式?
針對壹週刊之報導我們有幾點聲明如下:
一、 壹週刊之偷拍行為,顯然侵犯觀眾及個人隱私,也侵犯了表演藝術的智慧財產權。
二、 BDSM強調的是知情同意,壹週刊的報導中並不清楚此事,將許多戲描寫得驚聳恐怖,顯得少見多怪。
三、 本場表演原本即為小眾表演,壹週刊也寫到:「爆滿約30人。」售票雖註明為限制級,但表演本身其實只是輔導級,且入場有針對年輕觀眾檢查身份證。
四、 壹週刊之報導顯然貶低女性,將女性描寫為可憐無法抵抗的受害者,忽視表演中之女性演員的主導權和自主性。
在後續壹週刊記者的提問下,我們知道了這是希望製造衝突以創造銷售量的採訪方式,以下則針對壹週刊對「色情還是藝術?」、「是否有妨害風化之疑慮?」、「使用公部門經費、公開表演形式的合理性?」等疑問,我們的回應如下:
台灣目前最常援以管制色情的法源,就是刑法第二三五條的妨害風化罪,其中何謂猥褻的定義目前都會再援以大法官第407與617釋憲文的解釋。其中第617直接表明猥褻是「含有暴力、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、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」。這條法規最直接影響到色情性虐待文化,或稱之為SM、BDSM與愉虐的所有資訊,造成民眾動輒得咎。即便先自我設限禁止未成年接觸,也會被視為非法的猥褻。
617號釋憲文的但書,意味著:只要具備藝術、醫療與教育價值,即便是性虐待資訊,也可以變得不猥褻。然而這種看似尊重多元文化的寬容,根本只是一種假議題,假的寬容,理由如下:
一、根本沒有標準化的定義,同一個畫面一千種人閱讀就有一千種詮釋的可能,有人覺得「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」,有人可以接受,究竟誰說了算?
二、猥褻、色情的定義在不同社會脈絡中有不同意義。例如18世紀末法國薩德侯爵的《索多瑪的120天》與20世紀初英國D.H.勞倫斯的《查泰萊夫人的情人》,因為內容涉及露骨性愛場景、污穢、揭露人性醜陋的黑暗面,一度被視為傷風敗俗的猥褻物,如今卻成為公共場合書架上的文學作品,即明確顯示社會風俗不會一成不變。
三、色情當然可能有美學的觸動,這已經可以在許多領域的作品中得到證實,但為何李安的《色戒》被賦與「正當」特許,至於廟口牛肉場、夜店鋼管秀,卻絕無「藝術」的可能?這至多只能彰顯出管理的便宜,以及有權決定『色情與否』的人恰巧和賦與《色戒》正當特許的人是同一群人罷了。
目前國家司法管制色情的方法,並無深究這些色情的不同意涵,並將五歲、十二歲與十七歲的「青少年」通通劃作統一管制,在「保護兒少權益」的大旗下所產生的寒蟬效益,亦「誤殺」成年人的閱聽權益。
在此我們要申明:我們不同意將色情與藝術的二分,也不贊同大法官617號文裡的但書:「只要包涵藝術性、醫學性與教育價值就不是猥褻」的粗糙劃分。為了迎合國家保護兒少的理由,皮繩愉虐邦劇團自我分級、將活動設定為限制級,並於購票資訊上註明:「此表演為愉虐限制級,未成年請勿購票,本次演出會有輕微見血畫面,對SM恐懼者請三思」等資訊,並於進場前針對年輕觀眾檢查身份證、表演前告知表演內容,這些已經是皮繩的「自律」。國家與新聞媒體不該再繼續使用粗糙且不合理的「色情或藝術」的二分法來觀看所有的色情文化。
「是色情還是藝術?」此中並無對立,如果只是想要清楚區分誰是藝術、誰是色情,可以直接去問相關政府單位或學者即可,如果只是為了想在這之中製造衝突對立,並使用偷拍形式創造「話題」,無疑是濫用新聞媒體言論自由、知的權利,侵害觀眾、個人的隱私和創作權!於是根本沒有「是色情還是藝術?」這個提問,只有為了銷售量而消費SM議題,為此我們強烈譴責此種違反新聞專業倫理之行為!並要求壹週刊之公開道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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