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聯合]許玉秀:虛有其表的偽善

林子儀也認為 猥褻難定義 刑罰手段違憲 行政管制即可

【記者王文玲/台北報導】大法官許玉秀、林子儀分別針對六一七號解釋提出不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;兩人都認為「猥褻」很難定義,以刑罰制裁的手段違憲,以行政管制即可。

許玉秀的不同意見書用語辛辣,直指六一七號解釋「虎頭蛇尾」,看起來在保護性言論資訊的憲法地位,實際上是「虛有其表的偽善」,傲慢地宣示自以為是的性價值主流;好像只要賞賜幾塊吃剩的麵包屑,就已是對少數的性文化族群心胸寬大、悲天憫人。

許玉秀並認為,立法者並沒有就妨害風化的概念作論述,但六一七號解釋卻說是尊重立法者的判斷,強拖立法者下水。

許玉秀主張,猥褻的概念欠缺明確性,只要以行政管制性資訊及性言論就足夠,不必用到刑罰*六一七號解釋將沒有安全隔絕措施的一般猥褻物品也納入處罰,等於是現行規定的擴張解釋,比尊重多元平等性道德感情和社會風化觀念的四○九號解釋更落後,更具歧視性。

林子儀則主張,刑法第二三五條定義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,以「維護社會風化」為刑罰理由,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比例原則。

他說,美國憲法實務經過多年努力,到現在都無法找到明確定義猥褻的標準,在我國,也不應以多數人的性道德及社會風化作為刑法保護的對象。

林子儀認為,政府並非不能限制性言論或出版品,而是要對其類型、手段作嚴格的審查,一般如「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」「保障他人免於性言論干擾的自由」,可以算是具有正當性,但不應隨意以刑法為手段來限制。